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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管理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关于“人员独立”、“不得兼任”的规定?
《管理规则》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或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同一人不得兼任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 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人员应当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或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不得兼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应当专职,不得兼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合理配备相关岗位人员。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岗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得兼任。
除投资经理岗位外,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其他岗位是否有必须的任职资格要求?
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所需业务资格如下:   (一)期货公司以部门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业务人员需具备期货从业资格。   (二)期货公司以子公司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期货行业从业3年或在其他金融行业从业4年或在法律会计行业从业5年以上(含)、在期货、证券等金融机构担任部门负责人或相当职位从事管理工作2年以上;业务人员需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或证券或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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